2023-03-10
AI創作未必有版權保護!著作權應歸屬用戶?AI?還是無主之物?取決於人類參與度強弱
近期愈來愈多人利用ChatGPT或其他生成式AI工具,協助文案、繪圖、甚至音樂創作,再出售作品圖利。但問題是這些由AI產出的作品,版權(著作權)歸屬於誰呢?究竟是AI本身、人類操作者、還是公有領域?如AI著作不受版權法保護,即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那麼運用AI創作的人將會面對極大的版權風險。這將是繼筆者上期談及的「合理使用」後,另一個由生成式AI引申出來的版權爭端。
猴子自拍照版權歸屬惹爭議
2011年夏天,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前往印尼蘇拉威西島(Sulawesi)的國家公園拍攝猴子生態。某天,他遇見一群黑冠獼猴,想拍攝猴子的臉部特寫,於是架設三腳架固定相機,並設定了曝光補償與自動對焦。
為讓猴子卸下心防,他故意離開相機,結果一隻名叫「納魯托」(Naruto)的母猴靠近相機把玩一番,並按了幾下快門,拍下數張照片。後來斯萊特發表了這些照片,成為日後著名的「猴子自拍照」。
一隻名叫「Naruto」的黑冠獼猴,按動了David Slater的相機快門,成功拍下數張照片,成為日後著名的「猴子自拍照」。(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外界普遍認為,這些猴子自拍照屬於「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的免費授權內容,很快被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Wikimedia Commons);隨後,科技網誌Techdirt亦根據公有領域授權模式來使用這些相片。但斯萊特卻認為,這是經由其相機所拍攝的作品,他也有對相機施加拍攝設定,故此照片版權應歸屬於他本人,要求維基和Techdirt從網站移除相片。
David Slater主張,猴子自拍照的版權應歸屬於他本人,並要求使用者支付版權費。(圖片來源:David Slater臉書專頁)
維基共享資源上的圖像、聲音、影片均屬於公有領域,允許他人免費重複使用。現時平台上儲存逾4,500萬個免費許可使用的媒體檔案,包括「猴子自拍照」。(圖片來源:翻攝維基共享資源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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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猴子自拍照沒有版權
2014年,美國版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判定,只有人類作品始受到美國版權法的保護,不接受由自然、動物或植物創作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所以猴子所拍相片不具備版權,斯萊特亦不能主張自己是猴子自拍照的版權持有人。
不過,美國善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於2015年卻站出來主張,母猴納魯托應可獲得斯萊特包含猴子自拍照的新書版權收益,並應由該組織負責管理相關收益。
美國善待動物組織認為,根據攝影師自動獲得攝影作品版權的慣例,黑冠獼猴Naruto應該擁有猴子自拍照的版權,遂代表牠入稟法院,控告David Slater侵害Naruto的版權,構成了「猴子自拍案」(Naruto v. Slater)。(圖片來源:翻攝善待動物組織官網)
2016年,美國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斯萊特不是真正拍攝猴子自拍照的創作者,故此無法擁有作品版權;至於實際負責拍攝的猴子,因為不是人類,所以亦不能獲得這些照片的版權。經多輪上訴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18年宣布維持原判,並表明美國版權法不接受動物提出的侵權訴訟,讓「猴子自拍照版權爭議」(Monkey Selfie Copyright Dispute)正式落幕。
AI生成作品版權應歸屬何人
隨著生成式AI開始被廣泛應用於各式各樣的內容製作,這個本已被人淡忘的版權案件,再度受到關注——已有案例證明非人類的猴子所產出的作品沒有版權,那麼同樣是由非人類的ChatGPT或其他AI工具所生成的作品,是否也沒有版權呢?
在一般情況下,人類利用工具來輔助完成作品,版權應歸屬於人類創作者。譬如說,一名攝影師使用數碼相機進行拍攝,就算他啟動了相機內建的拍攝模式,但攝影作品仍會被視為經過人類投入原創性,因而受到版權保障。
套用同一道理,如果把AI視作數碼相機,只是輔助人類創作的工具,那麼AI生成的作品應同樣受到版權保護。惟這樣卻會產生出另一個問題:作品的版權應歸屬何人?屬於開發該AI工具的軟件工程師、提供AI訓練數據的數據擁有者、委託研發AI工具的企業、使用AI進行創作的操作者、甚或是AI本身呢?一旦發生侵權事件,應該由誰出面索償、由誰獲得賠償?
弱AI與強AI決定版權誰屬
面對上述問題,國際上多數學者的看法是,先按照人類在AI生成內容過程中控制權或參與度的高低,把AI工具區分為「弱AI」(Weak AI)與「強AI」(Strong AI),然後再作判斷。假如人類對AI創作有著極高控制權或參與度,這被視為弱AI創作;若然人類無法對AI創作加以控制或參與,則被認定為強AI創作。
假如AI創作有人類的高度參與,那麼AI就像相機般只屬創作輔助工具,所以由弱AI生成的作品能被當作知識財產而受到保護,而版權應歸屬於以AI為工具的創作人。若果是強AI自行獨立創作,過程中人類參與極低、甚或無人類參與,作品便會歸屬於公有領域,失去版權保護。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於2019年年度大會上通過決議,在AI生成創作的過程中必須有人為干預(Human Intervention),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條件,例如版權作品之原創性,或發明專利等,這樣作品才可獲得知識產權保護。
近年AI科技突飛猛進,AI工具已從需要人類高度參與的弱AI,逐步邁向無需人類參與的強AI,讓兩者之間的界線開始模糊起來。因此,對AI生成作品的版權判定,到底應依循過往案例,還是要為AI量身制訂一套全新法規,世界各國仍莫衷一是。
純AI創作版權應歸屬AI?
可是,近年一宗純AI創作的專利訴訟案件,卻增加了處理AI版權爭議的迫切性。由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領導的研發團隊,開發出AI工具DABUS。然後,泰勒利用DABUS生成了一幅名為《接近天堂的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畫作。
Stephen Thaler博士使用AI工具DABUS,生成一幅以「模擬瀕死經驗」為主題的超寫實畫作,取名為《接近天堂的入口》。(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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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表示,在繪畫過程中,大部分工作都是交給DABUS處理,自己很少干預AI創作,故此認為DABUS才是作品創作者,在2019年向美國版權局提出申請,要求把DABUS登記為這幅畫作的版權持有人。但局方卻以作品欠缺支持版權主張所需的「人類作者身份」(Human Authorship)為理由,拒絕其版權申請。
他認為版權局提出的「人類作者身份」要求有違憲之嫌,於是多次提出復議。及至2022年2月,版權局審查委員會對DABUS版權申請案作出最終判定:AI產出的畫作既不具備版權,也不受美國版權法保障。委員會強調,版權只適用於保護人類創意思維的智慧勞動成果,當確認作品不是由人類創作,便應拒絕申請。
一旦AI生成作品被視為無主之物,版權就可能歸屬到公有領域,即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然而,2023年2月出現的另一版權案例卻顯示,若果AI操作者能證明 AI 只是一項輔助性工具,被利用來表現創作人本身的創意,判決結果或許會有所不同。
AI創作人類可獲得局部版權
藝術家克里斯·卡什塔諾娃(Kris Kashtanova)在AI產圖工具Midjourney的協助下,完成其漫畫書《黎明的查莉婭》(Zarya of the Dawn)。她認為,就算是使用AI創作,創作人仍可握有作品版權,於是向美國版權局申請她本人為作品版權擁有人。
克里斯.卡什塔諾娃表示,美國版權局判定其漫畫書《黎明的查莉婭》的故事內容與圖像編排方式受到版權保護,對利用AI創作的藝術家來說,確是一項喜訊。(圖片來源:Twitter@icreatelife)
以Midjourney為例,用戶輸入提示文字,AI便會根據文字描述自動生成圖像。究竟它算是人類高度參與、AI輔助創作的弱AI,還是人類參與度不高、AI獨立創作的強AI呢?暫時業界仍未有定論。(圖片來源:Midjourney帳戶)
版權局於2023年2月判定,卡什塔諾娃為漫畫書撰寫和編排的部分內容可以取得版權,但由Midjourney產製的插圖卻不可以;換言之,人類高度參與創作部分會受到版權保護,非人類創作部分則被剔除在外。這是首次有美國政府部門為AI生成作品裁定版權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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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djourney總法律顧問馬克斯.西爾斯(Max Sills)表示,對卡什塔諾娃、Midjourney、以及AI藝術界人士而言,這是一大勝利,因為版權局清楚表明,倘若藝術家對AI產圖工具施以創造性控制,那麼產出作品就可以受到版權保護。
假如透過AI協助創作的文藝著作如小說、詩詞、圖畫、音樂等,或是AI輔助研發的創新發明如藥物、軟件等,均有機會被當作公有領域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加以利用,勢必影響業界對AI的投資意慾,甚至窒礙AI產業的長遠發展。由此視之,生成式AI怎樣與以人為本的知識產權體制相互共存融合,將會是我們日後需要面對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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