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給大陸扣留就叫放人,給台灣扣留呢?
12港人偷渡去台灣時,在大陸海域捉到這12個人,香港竟然有人叫港府介入,要北京放人,是於法沒法、於理沒理,只有情何以堪!
12港人是偷渡越境,在大陸領海範圍被捕,大陸可以告他們非法越境罪,故要求大陸放人,是100%不尊重法治。他們犯了大陸罪行,又在內地司法管轄範圍,由內地機關依內地法律處理,不是十分恰當嗎?
要求特區政府去叫北京放人,是於法沒法。去年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事,不是說怕送中,所以走出來「反送中」嗎?修訂逃犯條例,就是為了讓雙方可以有合作基礎去交換罪犯。你們反對,這條例不能通過,那麼今天大陸又有何法理基礎,去把這些人遣返呢?你們又憑甚麼要求中國,把干犯了香港刑法的罪犯遣返呢?
一般情況下,這些人先在大陸就其非法越境受審,服刑完畢便被送回香港,這才是尊重法治的表現。
但離譜的,是泛民議員這班人口中,竟然有人說他們是民運人士,這又是混淆是非,轉移視線,於理不理。
這12人當中,只有1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1人因涉嫌製造或藏有爆炸品被警方通緝,其餘10人分別涉嫌製造或管有爆炸品、縱火、襲警等。事件本質是這些人正被警方通緝,在候查或候審期間潛逃離港,肯定是逃避法律責任。把他們說成是民主人士受鎮壓,刻意把12個人和國安法拉上關係,是抹煞事實,不講道理。
他們被控在香港干犯的罪名,確實只是疑犯,但他們卻棄保潛逃,就已經觸犯刑法,根本就不可能說因為法庭未審,他們便沒有罪。要知道一旦棄保潛逃,已經犯法,如果被押解回港,他們肯定要坐監。
未知有沒有罪,只是他們在香港正被檢控的罪名,但他們非法越境,被大陸公安捉到,而且證據確鑿,案件檢不檢控是大陸公安的事,所以他們不是「疑犯」,而是罪犯。
他們在香港觸犯的法律,不在中國發生,理論上大陸不會以這些罪名控告此12人。但也不是事實全部,例如美國對其國民甚至全球任何人士,在全球任何地方若有戀童癖的行為,就是犯法,即使發生事件的地方不在美國,所以司法管轄權也不是鐵板一塊。
但最吊詭的一件事,是台灣也拘捕並扣留了5個港人身份偷渡人士。原來拘留了兩個月,竟然沒有消息,連保安局局長也只是從新聞或外界所得知。5港人偷渡台灣時,台灣在自己海域捉到這5個人,兩個多月無聲無色,若不是台灣記者爆料,根本無人知道。
但為甚麼香港竟然沒有人鬧台灣政府,黑箱作業,沒有人叫港府介入,為甚麼?為甚麼那些叫北京放人的人不叫台北放人呢?這又是甚麼道理?台灣拘留偷渡港人2個多月,不公開,沒有代表律師,卻沒有人說三道四,這又是甚麼道理!
這就是泛民的雙重標準,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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