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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2014

自由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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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鼎鳴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前系主任及榮休教授

    雷鳴天下

    本欄逢周五更新

  課本中經濟學的定義是研究在不同的制約下,如何能作出使自己得到最大快樂的選擇的學問。由此引伸,經濟學也可告訴我們,當外部的可觀察到的制約條件改變後,人的行為,或由人組成的公司或機構,會怎樣改變行為。這裏所說的快樂,不一定是指即時的快樂,一般而言,經濟學家更重視長遠的快樂。這裏的快樂雖說是個人的快樂,但這並不意味人只顧私利。倘若別人的快樂會使到自己快樂,利他的行為會自然存在。

 

我們在爭取自我權利和自由的同時,應學會尊重他人的選擇。

 

  根據上述定義,在外部制約的約束下,我們應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例如,財富的多寡是很重要的約束,但我們應該有自由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財富去追求自己的快樂。但假若政府故意多設限制,使我們面對更多的無謂約束,那麼我們自由選擇的權利便會進一步受到侵害,這個政府便不見得是個好政府。

 

爭取自由 勿損他人權利

 

  但自由絕不等同於為所欲為。當自己的自由影響到別人的自由時,衝突便易發生。例如,很多人都想住進香港首富的大宅,但我們能行使這個人「自由」,剝奪首富住在自己家中的自由嗎?自由的界限在哪裏,需要把產權劃分清楚,法律的一個重要目的,便是把這些產權寫清楚,大家知所守法,自我約束,社會才不致陷入紛爭內耗中。

 

  這些本來都只是很簡單的道理,根本不用多說,但從香港可見的亂局中,我們又可看到似乎並非人人都尊重法律,尊重產權及其他人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就以兩個例子說明。

 

  我不了解《明報》紛爭的具體細節,但從局外人看來,情況頗為荒誕。《明報》是個商業機構,出售的是資訊文化產品,產權屬於其老闆張曉卿先生,不屬於《明報》的員工,但當然張先生若願意,可主動把權力下放給部分員工。在此產權結構下,編輯的自由只是來自老闆的主動權力下放,但老闆絕對有權收回這自由而不用回答任何人的質疑。員工若不滿,可選擇別的工作,讀者若不滿,可不買他的報紙,廣告商若不高興,也可選擇不在那裏登廣告,別的媒體亦可乘機攻擊它,搶它生意,其老闆自然要承擔一切後果。但他整頓報紙的權利卻無人可以質疑。但現在有些員工卻似乎把這個商業機構看成是一個「人民公社」,有些編輯甚至埋怨有些員工像是要挾持他們。我不知情況是否如此,但事件卻顯示出有些人不懂得尊重私有產權,不懂得尊重別人法律所賦於的自由。

 

  眾所周知,我一向反對「佔領中環」的行動,因為這違反了整個經濟學的倫理道德。每個人都應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就算此種表達有可能稍為損害別人的自由,我們也許可以盡量採取一種互相包容的態度。例如,若有人和平示威,群眾沿途路過一些商店,後者的生意可能也受到影響。示威人士宜應知道自己已在侵損別人做生意的自由,別人不埋怨,是因為大家互諒互包容。

 

重新學習 如何尊重包容

 

  但佔領中環性質不一樣,主事者一開始時便把這看成是一核彈。後來雖改口,但有如泰國般的圍城鎖城局面卻無人敢說不會發生。這肯定對很多的無辜的人構成重大的損害,亦即他們上班工作,賺錢的自由被嚴重地剝奪了。而佔中主事者或參與者從來都沒有意圖去補償別人的損失。這顯然是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別人的產權,不尊重別人的自由的一個活生生例子。

 

  這些人的思維很使人奇怪。他們號稱要爭取民主,但香港大多數人反對「佔中」,搞「佔中」又如何符合民主精神。他們不會說自己不尊重法律,也不會說自己不尊重別人的自由,但實質上這些都被踐踏了。若是一個獨裁政府要踐踏這些基本的價值,我們不會奇怪,但號稱要建立民主自由公義社會的人這樣做,卻正正是自相矛盾,走向自己假想敵的一方,這叫人如何能信任他們。

 

  港人宜對自由觀念重新溫習認識,學懂如何尊重,如何包容。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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