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方向包括行政長官若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即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記者會表示,政府將透過訂立附屬法例,進一步清晰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機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證明某宗刑事案件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從而明確哪些案件屬於特區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此舉目的是減少法律爭議,讓公眾更清楚了解當證明書發出後,案件將按照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及一般刑事程序處理。
李家超強調,相關附屬法例並無增加法例的適用範圍、擴充罪行定義、增加罰則或任何權力,發出證明書是一項非常嚴謹和嚴肅的行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特別責任,會審慎行事。
他指出,不少涉及危害國安的敏感情報和資料,只有行政長官可閱讀或參考,尤其當案件涉及間諜活動,未必可在公開場合透露,又形容有關圖謀,不少涉及國家級高手,所以由行政長官行使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
《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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