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2022
ArtInvest:藝術家Banksy於烏克蘭基輔牆上塗鴉被盜!究竟這類塗鴉的擁有權屬於誰?與版畫相較,同樣具收藏價值?
H:Helena
B:Bosco
B:早幾日之前 Banksy 在烏克蘭基輔的一幅作品被一群人合力偷去。事緣藝術家為了支持烏克蘭對俄羅斯的戰爭,特意前往當地在被戰火毁壞的廢墟當中噴上極具代表作的作品。Banksy 的 YouTube channel 亦都有拍攝記錄分享這件事。正因如此,吸引很多識貨之人前往盜取。類似尺寸的作品,相信在拍賣市場上講緊以港幣幾千萬成交,不是困難的事。這一類極具意義的作品,甚至有機會可以觸及過億元成交。
B:對烏克蘭當地報紙報道,警察接報已經迅速趕往事發現場,並且據搜查後鎖定大約八個年齡分別27至60歲的在逃人士。到底最後能否起回失竊的贓物,相信仍需要時間,不過估計作品公開轉售的機會微乎其微,但不難否認地下市場亦有一定的需求。
H:Banksy的作品確實有一定的價格,但是大部分出現在拍賣行的作品都是版畫為主,這類從牆身拆卸的作品,考慮到儲存或展示方式,又是否同樣受歡迎呢?再者,他們得到呢件藝術品的方式都令人質疑,正常來說,應該不可以在市場上放售吧?可以分享多一些關於作品擁有權的東西嗎?或者這件作品畫在牆上,應該屬於誰呢?
B:先回答你第一個問題——這件作品不是版畫,收藏是否困難,或者會不會收藏?坦白說,這些這麼特別的作品,不管甚麼形式,擁有者都願意花很多錢去收藏,不管是花錢在冷氣上,或保安上,我相信都不是問題,因為本身的作品很值錢。
因為這件作品是非法所得,因此無法從正常途徑出售,拍賣行也不會想承受這些風險,將這些所謂的賊贓放上拍賣行,所以很多時會透過地下方式買賣。可能有些Art Dealer知道有些藏家願意花錢去買這些作品,那就會透過非公開模式將作品轉讓,但最後還是不見得光。
另外一個問題是關於擁有全,這件案子令我想起一樣好緊要的法律原則。如果這件事發生在香港,到底牆身上面的藝術品擁有人是誰?到底是建築物業主本身?還是當時的租客?或是其實依然還是藝術家?據我所知,香港沒先例可循,但卻在英國2015年案例中找到答案:當藝術家於牆身繪畫,作品的擁有人是業主。即使租客多不願意,必須要業主許可才能清理。如果作品價值連城,亦是由業主獲得。
B:如果這一個原則在幾乎亦都能夠套用的話,即是當 Banksy 將作品噴在牆身之後,只有業主才能夠定奪清拆與否。而如果在未來能夠拘捕到八位在逃人士,如果要以民事訴訟的話,亦都是業主才能夠有 locus standi,即是提出訴訟的權利去追討損失。
B:Banksy 被偷走都不是新聞。早前在法國有一道門噴有一個 Banksy 極具代表性的作品,然後有八位男士試圖偷走仍有嗰件作品的一道木門。當然最後法國警方成功將八位男士緝拿歸案,在過去的六月正式判刑,部份被判三年至四年的監禁。
B:其實有趣是香港亦都有一些出名的藝術家在香港街頭上靜靜雞繪畫了一系列創作。當中包括 invader。不過據講香港已經有12幅 invader 被偷走或者被政府部門剷走。
B:其實俾政府鏟走都幾可惜,但我都明白對於他們來說,剷又唔係,唔剷又唔係。因為如果唔剷走呢件藝術作品以保留,咁是否任何藝術品佢話在政府公物上面都應該保留?保留的準則又是甚麼?邊一個決定保留定保留?如果保留的話又點保留?為甚麼保留這個,不保留另外一個?就會衍生一大堆無數問題令到政府諗爆頭。在此情況之下,當然是剷了他一了百了,但對於藝術保育就有好大的傷害了。
B:如果我在公眾地方見到 invader 作品,我特意剷走,然後拗話我當嗰件藝術品是垃圾去清理又得唔得呢?well⋯講起執垃圾,據我所知,其實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11條,指明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不得揀拾或掘出在任何地方的廢物,或將該等廢物移走或散布。即是執 Invader 垃圾都要問過人。總之任何法庭眼中定義為財產(property)的東西,執到都應該交返俾擁有人,即係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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