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通】跨境理財通實施細則正式出台 銀行最快10月推出服務
金管局公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南向通及北向通的總額度,分別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每名投資者的個人額度分別為100萬元人民幣,金管局預期銀行最快在10月至11月推出有關服務。
金管局公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Tim攝)
南向通的合資格理財產品:經香港銀行評定為「低」風險至「中」風險及「非複雜」的投資產品,包括(一))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基金;(二)債券;以及(三)人民幣、港元和外幣存款。北向通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包括主要涵蓋經銀行銷售「低」風險至「中」風險及相對簡單的理財產品。
南向通指內地合資格居民通過指定管道投資香港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當中資金跨境劃轉主要由內地銀行負責,理財產品的銷售由香港銀行負責;而北向通指香港合資格居民通過指定管道投資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當中資金跨境劃轉主要由香港銀行負責,內地理財產品的銷售由內地銀行負責。
金管局:銀行最快下月推出服務 「南向通」可見證開戶
金管局副總裁劉應彬指,銀行最快可以在10月至11月陸續展開理財通服務。(Tim攝)
香港金管局副總裁劉應彬表示,經過多輪討論及諮詢,金管局、人民銀行及澳門金管局今天分別公布了跨境理財通在三地的實施細則。在討論過程中,金管局爭取了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為銀行及投資者增加靈活度,包括容許兩地銀行可與超過一家銀行開展業務合作等,相信這些靈活性將有利業界發展跨境理財通業務。實施細則將在一個月後正式生效,估計銀行最快可以在10月至11月陸續展開理財通服務。
兩地銀行分別負責銷售理財產品和跨境匯款
金管局公布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設計基本要點,當中投資者資格條件為,「南向通」投資者須為粵港澳大灣區九個內地城市的常住居民並符合內地監管機構訂明的資金及投資經驗等條件,「北向通」的投資者須持有香港身份證(包括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
金管局續指,兩地銀行分別負責銷售理財產品和跨境匯款。「南向通」下,理財產品的銷售由香港銀行負責,而跨境匯款主要由內地銀行負責。「北向通」下,理財產品的銷售由內地銀行負責,而跨境匯款主要由香港銀行負責。每家參與銀行可與異地另一家或多家參與銀行組成夥伴銀行。可參與跨境理財通的香港銀行包括經營零售或私人銀行業務並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相關註冊的香港銀行。
金管局:正與內地商討「北向通」見證開戶安排
(金管局官網)
金管局續指,在開戶流程方面,投資者須在兩地的伙伴銀行分別開立一個匯款帳戶和一個投資帳戶,兩個帳戶互相配對。每名合資格投資者只可以在其所在地持有一個跨境理財通匯款戶口,及在另一市場持有一個跨境理財通投資戶口(就南向通而言,內地投資者可在港澳兩地分別持有一個投資戶口)。
「南向通」方面,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見證方式開設投資帳戶。「北向通」下,香港投資者則可按照現行制度開立人民幣帳戶,或指定有人民幣帳戶作為投資戶口。當投資者完成開戶程序,及後的戶口操作和選購合資格理財產品皆可以遙距方式進行。
劉應彬表示,在疫情的影響下,香港市民難以到內地進行親身開戶,正與內地監管當局探討在現行安排的基礎上,以試點形式,循序漸進地設立「北向通」下的見證開戶安排,希望能盡快達成有關協議,推出相關方案以便利客戶,他指見證開戶安排不是過渡性安排,若有關流程能順利運作,相信即使在疫情過後有關的安排亦能繼續保留。
跨境理財通專戶下資金實施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
金管局表示,在資金跨境匯劃方面,跨境理財通專戶下的資金實施閉環匯劃和封閉管理。簡單來說,即資金使用範圍僅限於購買合資格的理財產品,退出投資後應原政重同匯款帳戶。跨境資金匯款使用人民幣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進行。
金管局指出,在投資者保障方面,按「屬地管理原則」,投資者通過投資帳戶進行的交易受當地法例法規和監管制度保障。有關投訴將按當地現行法例法規及監管機制處理。例如涉及「北向通」的理財產品的投訴,受內地法例法規和監管制度保障,客戶可直接向內地銀行作出投訴,又或透過香港合作銀行轉介投訴至內地銀行跟進。如屬後者,香港銀行除協助轉介投訴,亦應為投資者提供合適協助,以確保該投訴在合理時間獲內地銀行的適切處理及回應。
撰文:經濟通採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