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林鄭月娥:將引用緊急法立反蒙面法 周六午夜起實施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周五(4日)下午會見傳媒時表示,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即反蒙面法,將於明日(5日)起實施。
政府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林鄭月娥強調,雖然引用緊急情況規例,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
她指,鑑於示威活動持續不斷,而且日漸頻繁,多人因而受傷,嚴重影響市民生活,企業亦非常擔憂香港前景。她指出,該規例目的是停止暴力,回復秩序。
她強調,雖然引用緊急情況規例,但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有關規例為附屬法例,能夠先訂立後審議,亦將會把是次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而是次規例的打擊對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亦有豁免條款,認為已取得適當平衡。
她續指,近日示威升級,由過往只集中於一、兩區擴展至遍地開花;由縱火、投擲汽油彈擴大至在港鐵站內破壞,由對罵演變成私刑解決,而示威者中,學生佔比由6月的2成半上升至9月至今的3成8,個別人士更使用致命武器攻擊警察,逼使警察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使用配槍。
李家超:三種情況下禁蒙面 違者可判囚一年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出,訂立反蒙面規例主要針對在三種情況下的蒙面,包括在公安條例下規定的集會及遊行、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暴動行為情況下的集結。蒙面的定義包括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面部的物品(如顏料),違者最高可判監1年及罰款2.5萬元。
他續指,專業受僱工作或以人身安全、宗教,以及醫學健康上的理由可獲豁免。禁蒙面規例同時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容許在公眾地方要求可疑人士除下有關蒙面物品,違反等同犯罪,最高可判監6個月及罰款1萬元。
他強調,多個國家早已有相關法規,相信可以提高阻嚇性及減少暴力行為,盡快恢復社會秩序。
撰文:採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