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立法】中央在香港設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特首指定法官審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20日上午閉幕,會上初審了港區國安法草案。法工委負責人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草案規定,中央需設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等。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包括執法。草案另一細節重點是,規定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打破一直以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唯草案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香港將設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
香港特區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國安委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草案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草案提出,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中央國安公署,收集分析情報信息,辦理案件
草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並特別說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文:駐京記者黃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