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立法】張曉明:駐港國安公署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合情合理
國務院新聞辦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介紹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情況。
張曉明介紹,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對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管,這是保障國安公署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因為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它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這個規定也參照了香港駐軍法的有關規定和國際上的一些做法。國安法本身對駐港國安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都有一套比較嚴格的規定。
張曉明稱,港區安全法是香港發展重回正軌的轉折點。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都對去年6月「修例風波」之後出現的亂象慘狀感到痛心疾首,心有餘悸。他們談到,現在香港一些人想移民,是因害怕「黑暴」,看不到出路。一位立法會議員告訴我,他的好朋友本來已申辦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但當聽到港區國安法的消息後,他撕毀有關表格,激動地說「香港有救了!」正如許多人所說的那樣,香港變亂為治、絕境重生,正其時也。
中央可在3種情形下行使對案件執法權
張曉明表示,「港區國安法」規定中央可在3種情形下行使對案件的執法權,駐港國安公署經批准後,會逮捕嫌疑人,至於後續的起訴和審判,就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安排。
一是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是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是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按照現在國安法的這套設計和規定,將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支執法、司法隊伍,各自形成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在內的一個完整的或者說完整「一條龍」、「全流程」的管轄。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協作、互補的關係。
他表示,有關安排是考慮到香港與內地法律制度不同,兩地機構只能執行各自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警方、檢控人員或法官執行內地法律,或要求內地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是不可能,因為人員不瞭解有關法律,亦有可能造成司法管轄的衝突和混亂。
撰文:駐京記者黃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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