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情】終院裁定政府勝訴 引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合憲
終審法院就《緊急條例》和《禁蒙面法》的上訴作出最終裁決,裁定政府上訴得直,並駁回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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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於去年10月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禁蒙面法》,20多名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緊急條例》及《禁蒙面法》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政府今年4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其後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規例屬合憲,至於《禁蒙面法》則部分合憲。民主派和政府雙方均上訴至終審法院,上月完成兩天聆訊後,終審法院周一(21日)上午頒布判辭。
禁蒙面旨在避免和平集結演變成暴力
終審法院認為,儘管《緊急條例》的權限既寬廣且有彈性,但這種權力不是完全沒有限制,亦並非違憲,相反是受到有效制約。任何根據《緊急條例》限制受保障權利的規例,必須符合「依法規定」及「相稱性」的要求。
關於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遊行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終院裁定限制是相稱,是為了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的正當目的。在尋求為社會帶來裨益及損害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使用蒙面物品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
終院判詞指,政府提交不受爭議的證據顯示,去年10月初,香港已出現法律及秩序敗壞情況,證據顯示《禁蒙面規例》旨在應對持續多個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使用蒙面物品對示威者及支持者起壯膽作用,讓個別人士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終院需考慮香港整體利益,認為《禁蒙面規例》是政府作出的相稱回應。
撰文:經濟通採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