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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2026 14:59

《打擊貪腐》原上海電氣集團董事長鄭建華被判死緩,挪用逾7億公款放貸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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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由人工智能根據現有市場數據及新聞來源生成,僅供參考。其內容不代表《經濟通》之觀點或立場,亦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鑒於AI生成資訊可能存在錯誤、遺漏或偏差,用戶應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或諮詢專業意見後再作出投資決定。《經濟通》對因依賴本內容而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 鄭建華因受賄等罪被判死緩,沒收個人財產
▷ 挪用公款7億餘元未歸還,涉貪腐金額1.56億
▷ 鄭建華曾任上海電氣集團董事長,2021年落馬
  原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今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對鄭建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億餘元;2007年至200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元;2018年上半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至案發,尚有7億餘元未歸還;2015年至2021年,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鄭建華的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不過,鄭建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受賄是未遂,受賄贓款、贓物已基本追繳到案等,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綜合鄭建華犯罪情況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紀委此前通報,鄭建華通過民間放貸獲取大額回報*

  66歲的鄭建華是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2001年4月起歷任上海電機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總裁、上海電氣電站集團總裁、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等職,2017年8月升任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至2021年7月落馬,2022年7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案件於2023年4月開審。

  據當年上海市紀委監委關於鄭建華「雙開」的通報,鄭建華的問題包括「政績觀扭曲,擅權妄為,私欲膨脹,靠企吃企,其行為造成了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嚴重污染了國有企業政治生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過民間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牽線搭橋,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等。
《經濟通通訊社13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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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報價更新時間為 13/01/202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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