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2016
人類文明制度的通則
今天介紹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的一段話:
「對人類的弱點來說,權的誘惑太大了。在同一人手裡既有立法權又有執法權,就不免使他們不遵守自己所定的法律。」
約翰·洛克(John Locke),生於1632年,死於1704年。
洛克是英國啟蒙時代最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和自由主義者。他主張政府只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洛克的思想對於後代政治哲學的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他的著作大大影響了伏爾泰和盧梭,以及許多蘇格蘭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和美國開國元勳。美國的獨立宣言,被認為是洛克政治哲學的體現。
洛克政治哲學的主要精神是個人的自由和尊嚴的最大化,因此必須制衡統治者的權力。所有人類都有共同弱點,就是無法抗拒權力的誘惑。為此,權力必須分開而且獨立,如果同一人手裡既有立法權又有執法權,即行政權,他就或者可以為了行政的需要而立法,或者可以根本不遵守自己所定的法律。到1748年法國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進一步發展洛克之學説,提出三權分立之原則,除了行政與立法分離之外,還包括司法,三權分立是指行政、司法、立法三權獨立運作、相互制衡。這已經成為所有文明社會的制度通則。最先提出有關概念的,正是英國的洛克。
本文摘自香港電台第一台 (FM92.6-94.4) 李怡主持的《一分鐘閱讀》。該節目逢周一至周五播出,並存載於港台網站 (rthk.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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