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5
疫症下醫護罷工,就是失職?
動筆寫這篇稿的時候,正傳來公立醫院員工與醫院管理局談判破裂,宣布第二階段罷工開始的周一(2月3日)晚上。
他們要求特區政府全面關閉關口(封關),以堵截新型冠狀病毒個案輸入本港。由於早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拒絕跟他們見面,其中一個發起罷工的工會「醫管局員工陣線」宣布,自前天(2月3日)起罷工。他們周一晚跟醫管局談判破裂,意味第二階段的罷工會影響緊急服務。他們稱,當有社區爆發時,才會暫緩。
坊間有人支持罷工,有人反對。支持的一方,贊同工會提出全面封關的訴求,擔心萬一大量新型冠狀病毒個案輸入本港,將加劇本港醫療系統的負荷。反對的一方則認為,醫護人員的天職本就是救急扶危,罷工有違此天職。
醫護罷工不是未曾有過。記憶中就有英國國民健康服務(NHS)醫護人員的數次罷工,或為薪酬加幅,或為人手不足。
究竟在醫學倫理的角度而言,醫護人員是否不能罷工?我請教了香港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區結成醫生。
他指出,NHS的罷工與這次本港公立醫護的罷工訴求,本質上分別很大,前者針對工作時間等醫護人員切身的待遇問題,後者則很特別——基於公共衞生理由,以此要求政府封關,以圖減少潛在帶原者(帶菌者)入境。
本港醫護也曾有過工業行動。1989年春天,醫院管理局尚未成立,政府醫務衞生署統領醫院的管理,政府醫護按章工作,抗議醫院環境擠迫、帆布床開滿地、長工時與薪酬不成比例等。翻查同年3月8日立法局(即現時的立法會)會議紀錄的相關辯論內容,好些議員的發言談到當年政府醫院及補助醫院的慘況,真可以用「一字一淚」來形容。若朋友跟我沒有記錯,當年的工業行動領頭人,包括之後擔任醫管局行政總裁與特區政府「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的楊永強,以及之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的高永文。
回看這次工業行動——罷工,反對理據多指「救急扶危」是醫護人員的天職,因此,「救急扶危」是醫護人員的絕對責任。這個絕對責任,不能違反,故他們不能罷工而影響病人。
區醫生指出,傳統醫護人員視自己的職業不只是一份糊口的工作,更是一個對病人負責的專業,這是一個值得珍惜的傳統。然而,這又可否視之為絕對的行為標準,則需要開放討論,而這類討論,不一定有單一正確結論,討論的目的,是為理解不同的觀點,在具體情境中權衡。
如何討論?區醫生提出第一條情境題給大家思考:
某國家立例,容許安樂死來協助病人解除痛苦(即醫生以毒藥終止病人生命,作為治療病人痛苦的方法)。若安樂死合法化的話,任何醫護人員都要根據法例及規定的程序,去協助病人安樂死。假若醫護人員仍然相信「『救急扶危』是醫護人員的天職」,他們應否「守法」去執行安樂死?
它帶出的思考是:加諸於醫護人員身上的「教條」,應用時會否有困難?
「SARS時,香港的醫護都很勇敢,整體上沒有甚麼『逃兵』。」區醫生說。然而,醫護人員也跟其他行業從業員一樣,有家室,另一道情境題便是:
一名護士是單親母親,家有兩名年幼的子女,她平時依靠家傭照顧二人。在此非常時期,她擔心染疫而令一對子女變成孤兒而辭職,那麼,她是不是「逃兵」?
要知道,「人是在多面環境下生活,非單一環境下的」。區醫生說。
然則,甚麼叫「天職」?我們說,消防員的「天職」是救火。第三條情境題可以是:
若然政府沒有提供足夠裝備,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剋扣裝備,消防員又是否不可以拒絕上火場?
「政府也要負上合理的保護消防員的責任,讓他們做好本份。」他說。
這次罷工,有人指責醫護「怕死」。區結成稱,醫護要求更安全的工作環境,不要無限量收治可能出現的潛在病人,是否只是出於保障醫護一方的利益?鄰近香港的深圳市,流動人口極多,2月2日深圳已出現社區爆發,該市更是整個廣東省呈報最多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個案的地方(截至2月4日有271宗,較第二位廣州市的224宗,多47宗)。「有時候,有些事情(指社區爆發擴大)就是這樣發生。」
可是,區醫生指出,目前無論提出罷工的員工,抑或作為僱主的醫管局,均未能開放地對話。「我的觀察是:經過(去年中至今的)反修例(風波)後,雙方對話的基礎很薄弱、很小,大家很快佔據道德高地,justify自己(為自己辯解),很難有中間落墨的討論。根據過去大半年的情況看,中間落墨的討論,是沒有人願意聽的。」
他又提出,縱然罷工一方認為自己所爭取的很重要,但是否較照顧病人重要?其他沒有罷工的同業,工作量必然加大,這情況下,更容易勞累,也更容易出錯。
另方面,政府也不要因人廢言。就算不喜歡罷工一方提出的建議,也不能漠視它們。
他留意到林鄭月娥星期一在記者會上回答提問時說:「醫護人員的壓力如何可以減少,我們其實目標是一致的。我們都認為應該壓縮跨境的人流,令病毒的傳播可以被切斷,而事實上我們一直都在做,一直都是隨這方向在做。每一次我們看到需要加大力度,我們便加大力度,但是未必用到某些人提倡的手法,正如我所說,我們都要看香港整體利益和其他市民,他們有必需的需要我們都要考慮。」
區醫生說,既然特首說得出「需要加大力度,便加大力度」,那麼就要讓公眾看到怎樣「加大力度」,也讓公眾清清楚楚地了解背後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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