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4
國安處各懸紅百萬通緝8海外港人 包括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
【晴報專訊】香港國安法至今生效約3年,警方國安處昨宣布,法庭已批出拘捕令,將引用國安法的第37和38條的域外法權,以各100萬元懸紅通緝郭榮鏗、許智峯、羅冠聰、袁弓夷等8名香港人,指他們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鼓吹制裁或恐嚇香港官員、香港法官或檢控人員,並為外國出謀獻策,打擊香港金融中心地位;又強調國安處有權力凍結、充公涉違國安人士的資產,截斷相關人士的資金鏈。
惟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承認,他們一日不回港,就不能進行拘捕,但強調行動非「政治騷」或散播白色恐怖,警方不會放棄緝捕及搜證,呼籲他們回港自首,從輕發落。
李桂華表示,香港國安法生效3年以來,已共拘捕260人,年介15至90歲,當中161人及5間公司已被檢控,79人已被定罪或候判。他批評,有些人繼續在海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重申國安法37條和38條列明,不論是否本港永久居民,在外地違反國安法者同樣適用該法,故警方有責任依法追究犯案人士。
他稱,較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拘捕令,並會分別懸紅100萬元通緝8名違反國安法而身處海外的港人,他們分別是立法會前議員郭榮鏗、許智峯和羅冠聰、「香港議會」發起人袁弓夷、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攬炒團隊」發起人劉祖廸、「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以及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
將會徹查 聯繫人幕後金主等
李桂華形容,他們犯下嚴重的國家安全罪,包括鼓吹制裁、破壞香港及恐嚇香港官員,部分人涉推動制裁法官和檢控人員,以圖破壞行之有效、法官不受干預的制度;亦有人為外國出謀獻策,試圖打擊香港金融制度及金融中心地位。至於部分通緝人士曾於網上平台進行眾籌,他強調,資助他人從事反中亂港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都有機會犯法。
國安處高級警司洪毅指,國安法第43條列明處方有權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涉案人士用於或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及犯罪得益等資產,警方會針對相關財產作必要措施,果斷截斷其資金鏈,又會徹查他們在香港或海外的聯繫人、同黨、幕後金主身分及資金來源等,調查有無其他人參與從事、協助、教唆,或資助他們干犯國安法下的罪行。
不過,李桂華承認,只要被通緝人士一日不回港,警方就不能拘捕他們,但強調是次懸紅通緝非「搞政治騷」或散播恐慌,而是想要將通緝犯繩之於法,指法庭發拘捕令對警方日後其他執法行動有莫大幫助;又呼籲有關人士回港自首,可獲減刑。至於是否已凍結或充公8人的資產,洪毅稱,涉及警方行動細節,不便透露。警方稱,市民如即日起至明年7月2日期間報訊,令有關人士落網及在香港法庭答辯,均符獲取懸賞資格,但警方有權指定個別人士可全數或按比例獲賞金。
港府及駐港國安署 支持打擊「竄逃人」
政府發聲明指國安處有責依法通緝涉違國安法的「竄逃人」,強調在逃人不要妄想潛逃離港可逃避刑責;保安局強調通緝8人有理有據,會阻止他們續危害國安,包括切斷其資金來源、揪出並追究在港黨羽等。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表明支持警方通緝8人,形容他們長期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反中亂港活動,「竄逃海外」後變本加厲。
澳洲外交部部長黃英賢發聲明稱對港府通緝8人表失望,重申澳洲會繼續為人權發聲。
已脫離爺媳關係 容海恩指袁弓夷行為與她無關
8名被通緝人士現身處英、美、澳等地。羅冠聰在fb回應稱,過去已因多宗案件被「通緝」,而國安處3年來一直指他違國安法,昨終知曉涉案內容,對此不感意外,最大分別僅是懸紅100萬。他指,警方通緝涉謀殺案疑犯最高僅40萬元,可見政權視國安「比人命更珍貴」;又指遭通緝後並無令他有「逼切的危機」,日後更慎重選擇出訪地點,但不會考慮「回港自首」,強調無收任何外國資金,也不受僱或聽令於外國政府機關。
羅冠聰稱不感意外
任建峰則在Twitter稱,自己是澳洲國民,卻被香港政府稱在澳洲言論涉勾結外國勢力而被通緝;又在fb指能與郭榮鏗、許智峯一同「上榜」是其光榮。郭鳳儀昨於IG稱「最嬲係佢(政府)用我身份證張相」,同時報平安,並稱不會因而有一點害怕。劉祖廸在fb稱對流亡者而言,遭通緝多少次「本質上無分別」,不會因而放棄倡議。
袁弓夷昨晚在YouTube直播指,他在三藩巿就香港議題開會,港府差不多在1日後便發通緝令,「反應非常快、效率算不錯」,多謝國安處令事件廣受國際主流傳媒關注,又指今次懸紅達百萬已相當了不起。截至昨晚10時半,其餘3人未回應事件。
去年公開與袁弓夷脫離爺媳關係的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昨表示沒袁弓夷的聯絡方法,不知他身處何方,對方行為與她無關,相信只有丈夫袁彌昌才跟其父聯絡;她在fb表明支持國安處決定,更指袁在海外籌組所謂「香港議會」,推動以「公投」推翻中央和特區政府等,已涉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勢力,認為本港可要求國際刑警協助通緝逃犯。
大律師:通緝確立涉罪基礎 可檢控協助者
國安處強調,國安法第37和38條訂明有域外法權,但又承認若被通緝者不返港,不能拘捕。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即使香港與部分國家有移交引渡機制,香港的引渡疑犯法例跟從聯合國規定,即不適用於涉政治罪行或具政治背景的罪犯,本港警方也沒在外地執法的權力,故實際可做的不多。他又指,為相關人士提供資助可能違法,但如有關銀行帳戶在外地,本港警方也無能為力。
國安處強調國安法訂明有域外法權,但大律師指本港警方沒在外地執法的權力,實際可做的不多。(資料圖片)
大律師陸偉雄指,通緝令一般沒時限,但實際上要把他們緝拿返港不易,但當局如不進行通緝、確立其涉罪的基礎,就難以證明疑犯逃離,遑論向有關國家申請引渡。
對有消息指,是次懸紅目的是要針對8人在港的「黨羽」,如協助教唆他們潛逃、包庇及提供協助、滙款等行為者。陸認為,此舉就是確立有人犯下「主體控罪」,致令協助過他們的人都有可能被捕,但如控方檢控時間太遲,辯方可在庭上以失去證人和證物對其不公為由,申請擱置聆訊。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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