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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官員霸道,專員發火(公民起動 何秀蘭)

         2006 年,執法部門只憑特首行政指令便運用竊聽為偵查案件的手法,實情是沒有經過妥當立法程序授權,更是在毫無監察規管的情況下進行竊聽,直至梁國雄議員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院明言當局沒有法定權力行事,當局才匆匆推出「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但法例並不完善,機制不足以有效監察執法部門。吳靄儀議員提出近200項鉅細無遺的修訂,從維護小組法官獨立行事,不受行政機關影響,增加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的權力,才能有效監察,至條例通過後一年即自動失效,促使當局儘快準備修訂的日落條款,議員盡力與官員辯論36小時,指出多項可能產生的流弊,但政府盟友全力護航,一如劉江華議員發言:就是寸步不讓,就是一條(修訂)都不讓通過。結果連改正英文文法錯誤的修訂也被否決。


         當局不但沒有好好以立法妥善保障市民私隱,制衡執法部門,反為以法例鞏固當局權力為首要政治目的,連更正語法錯誤也在反智的硬指標下受阻,在在只突顯了官員霸道。


         條例通過之後,胡國興法官被委任為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每年六月向行政長官遞交報告,在相當有限的權力範圍內審查相當有限的資料,提出被發現違規的個案,和改善程序運作的建議,包括要求竊聽器材供應商提交執法人員提取及歸還竊聽器材的時間。胡官從批准竊聽手令生效及失效時間對比使用器材的時間而得知執法人員曾違規竊聽,可見部分執法前線人員不依循小組法官的規限行事,部門內部監管不足,亦未必如實向專員交代行事詳情,致令專員須借供應商提供資料才得出真相。


          以上不是執法部門廻避監察的單一例子,過去報告亦有個案顯示當專員向部門表示須要保留竊聽資料以待深入調查之後,該部門竟然匆匆銷毀專員要保留的資料,更以法律條文要求在合理時間內銷毀資料為辯解理由。怪不得胡官公開發表報告時,甚為勞氣。


         因專員能夠審查的資料有限,若不是執法部門自願協助,專員根本很難揭發部門抵觸法規之處,除非專員抽聽竊聽的電話錄音,才可核實執法人員提交報告是否符合事實。但專員2009年的報告披露,當局有人向專員表示法例並無賦權專員聽取錄音,並以保障市民私隱為由,斷章取義的引用加拿大法院裁斷當地私隱專員亦無權聽取錄音的案例,質疑胡官聽錄音的權力。案例來自律政署的資料搜集,普通執法人員無權指令律政署行事,但去年面對議會質詢,卻沒有高官肯承認是誰人的作為。今年專員再次提出抽聽錄音的需要,保安局只推搪將以行政程序容許專員抽聽,繼續拒絕正式修訂法例令專員取得法定權力進行監察。可見廻避監察的不是個別前線執法人員,而是來自政府高層的態度。


         由法例賦予當局執法權力,旨在防止政府濫權,但官員竟然運用法例倒過來限制監察政府的權力,並得到立法機關大多數支持,唯有在香港的不民主議會,才可以文明的外表包裝裏面野蠻的實質。《公民起動主席 何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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