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07
粗口VS人權
嶺南大學學生會的一首粗口歌一時變了熱門話題;年青人如獲至寶,奔走相告,令人有點搔首難明。我自幼家貧,在灣仔修頓球場一帶長大,加上父親雖說是一位文人,卻滿嘴粗口,所以自少便說得一口流利的粗口。但對我這位粗口街童而言,亦很早便學會了一項指導性原則:粗口不可用以辱罵他人。你可以自我發洩或扮作豪情奔放,但用粗口來辱罵他人只會落得一個下場,輕則被人打至遍體鱗傷,重則可以弄出人命。這便是五十年代說粗口的體驗。
有人說不懂說粗口的不是男子漢;但近年來,在街頭巷尾,在公眾場所,聽到一些口角含著香煙的年輕女士,媽前母後,實在聽得毛骨悚然。不知怎的,總覺得女士,特別是年輕女士說粗口,實在聽不入耳。這不是性別歧視的問題,只是覺得女士與粗口格格不入罷了。
可惜今天的年青人文化正是這樣。嶺大學生的粗口歌引起了一陣粗口熱潮;很多年青人對此津津樂道,誓要在網上一聽為快。便是平日滿口國際人權公約的泛民議員,要不便是稱讚粗口歌「表現著言論自由」,要不便是默然無語,暗地裏拍手稱慶,只為了警隊在佔中期間與爭取民主的年青人對立,所以覺得警察是咎由自取,罵得有理。這便是特區今天的政治文化。
辱罵警察不是個別事件。甚麼溫和理性、獨立思考的議員,每天在網上也不斷受到粗言穢語攻擊。也許泛民議員覺得這是爭取民主理想的表現:用粗口而非更惡毒的語言罵你已是便宜你了。
如果你捉著任何一位學生或泛民議員對他說粗口歌甚為不妥,他會嚴肅地回應:這是言論和表達自由嘛!也許每天談著國際標準的人也懶得看清楚國際標準是甚麼。沒錯,《公民權制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確實保障了言論及表達自由;但很多人卻忘了看第十九條之第三款。第三款同時指出這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國際公約》所談及的「公共秩序」是一法國用辭,指的並非社會秩序那麼簡單,而是指社會架構的安穩秩序,概念比一般公共秩序更為廣闊深遠,所以言論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
平心而論,說唱粗口歌可能犯了刑事罪行是說得嚴重了一點。但侮辱他人在任何社會倫理而言,無論出發點為何,或極其崇高,也非值得默然忍受的行為。在今天這政治亂世之中製造警民仇恨,加深社會撕裂,對我們有甚麼好處?這便是民主社會嗎?如果不是,為何每天說要力爭民主的人,認為這是「表達自由」,而非破壞民主理想的行為?但望那些每天以粗口辱罵不同意見的人能明白,他們的言行非但不符合民主精神,反而正為爭取真正民主作反推銷。他們才是真正的民主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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