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7
梁游二人即時「失業」 港獨一舖清袋
高等法院法官區永祥裁定政府就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宣誓的司法覆核勝訴,擾攘逾月的宣誓風波告一段落。
法官區永祥說:「有否(中央)釋法,裁決也是一樣。」他的判詞亦解釋得簡潔有力,游梁二人是拒絕宣誓。梁游二人宣誓時的表現,大家心中有數,而他們一直拒絕為他們宣誓時的行為作任何解釋,顯示他們無意按照宣誓內容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屬於《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的拒絕宣誓,故裁決出來後,社會上,即使公民黨也沒有太大的反對聲音。
這不難理解,他們二人小學雞的行徑,連投過票給他們的市民也按捺不住要批評他們。此前非建制的議員保護他們硬闖立法會,又不敢直接批評他們侮辱國家和民族的行為。隨著事態的發展,這些議員並沒有為法院裁定二人喪失立法會議席而高聲「叫屈」。
宣誓不就是要嚴肅、要真誠、要莊重嗎?
搞港獨,舞台是社會,方法是革命;你搞港獨,卻跑去立法會,在宣誓時玩嘢,純粹搞局,所為何事?
玩大了,不認帳,抵賴,形象大插水,亦給中央一隻好牌,釋法。
中央釋法是迫不得已,怎會有國家容許有人搞分裂、搞獨立呢?但是在一國兩制下,亦在沒有23條立法下,中央其實對港獨是沒奈何,只可發火,卻做不到甚麼。
梁游宣誓玩嘢給中央一個大好機會,而中央今次釋法的內容並不只是針對梁游二人,而是一次過把港獨殺個片甲不留。
上星期和一些行家吃飯時,我說以後所有參加過港獨的都不可能參選議會和加入政府了。他們都不相信,他們說釋法內容十分清楚,就是只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並列舉釋法的4點解釋。表面上他們是對的,但似乎他們只看了第二節內的4點解釋而忽略了釋法內容的第一節。
整個釋法文件先有引言,後有三節,第二節是講依法宣誓那4點解釋,但第一節最後一句卻是關鍵所在,內容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基本法第104條的核心是效忠問題,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此規定不只是宣誓時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如果有人想參選或意圖出任有關公職時,「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這不再是形式上的宣誓,說了算,而是法定要求和條件;那麼一個宣揚港獨的人又怎可能參選呢?
一個主張分裂、搞獨立的人,又怎可能讓他入閘參選?104條釋法的意義,在於一次過把一切港獨或自決人士封殺於建制以外。這不只是游梁二人,亦不是劉小麗做到議員與否,而是......若推論下去,即使黃之鋒已21歲,也是不可能參選的。總之,提倡港獨、自決等主張的任何人,都是絕不可能有得參選。
所以才說,游梁二人的小學雞行為不但令自己喪失立法會議席,而且自我扼殺了港獨、自決。梁游二人不但「失業」,並一手斷送自己的「事業」。
中央借勢釋法,從根本上解決了港獨進入建制的機會,亦一下子打沉了港獨少將冒起頭來的機會。
試問,沒有了議會的舞台,港獨的聲音變成斷線風箏。而任何今天參加港獨的人,將來都不可能加入政府、參選立法會,甚至連區議會也不可能。
特區政府可做甚麼不讓他們參選?相信參選時要填寫的確認書會變成審查機制。
故有說游梁二人是可以參加因他們議員席位懸空的立法會分區補選,乃無稽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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