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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中國清朝保護赴秘魯華工案:瑪耶西號案件

  中國國家領導人和特區行政長官參加在秘魯舉辦的第31屆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中國和秘魯的關係一直持續升溫,而在19世紀,兩國有一段外交衝突往事,惟這段往事,不是發生在中國,也不是發生在秘魯,而是發生在日本橫濱。事件對中國清朝朝廷和日本明治政府都是破天荒的外交司法大事!

 

  1872年7月9日,一艘從澳門出發前往秘魯的貨船María Luz號(漢譯「瑪耶西號」)載著一批來自中國的合約工人,途中遇上風暴,於是在日本橫濱停靠,以修復風暴造成的損壞。在橫濱港停泊時,船上一名中國苦力忽然跳下船,游向附近的英國軍艦HMS Iron Duke號(鐵公爵號)。英國海軍人員把他救上船,他投訴受到秘魯船長和船員的嚴重虐待,並要求保護和營救船上其他231名遭受同樣命運的中國勞工。英國海軍把這名中國勞工移交日本橫濱當局,日本當局隨即傳喚瑪耶西號的船長,並強烈告誡要寬大處理這些逃脫的中國勞工,接著把他交還秘魯船上。

 

  但是,馬上又有一名中國勞工逃脫,英國駐日本的代理領事羅伯特.格蘭特.華生(Robert Grant Watson)也了解到第一個逃跑者在返回船上時受到了秘魯船長的殘酷對待。華生領事馬上率領英國海軍陸戰隊直接登上這艘秘魯船,以作檢查,最後發現中國勞工真的是受到類似於奴隸制的待遇。於是,華生領事正式聯繫日本外務大臣副島種臣,要求日本採取行動。

 

橫濱港在當時屬「治外法權」轄區 (Shutterstock)

 

  日本政府最初對採取行動猶豫不決,因為日本與秘魯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而秘魯在日本的利益由美國處理,橫濱港更是日本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治外法權」轄區。簡單來講,就是在這個轄區內,只要涉及有外國人的司法訴訟,就必須由該國駐日本外交官負責審理。橫濱港歸神奈川縣管轄,縣知事陸奧宗光(在甲午戰爭與清朝交手的外交官)強烈反對日本介入事件,因為這可能招致西方國家的干預。

 

  然而,司法卿江藤新平(被諷刺為「日本商鞅」,因後來被自己任命的法官判死刑)認為,出於人道主義原因,這個問題不能被忽視。於是,太政大臣(相當於後來的首相)三條實美授權外務大臣副島種臣繼續處理,陸奧宗光辭職。

 

  副島種臣採取措施阻止瑪耶西號離開港口,派人查看了船上的記錄,並從英國海軍官兵處取得供詞。同時,日本與清朝並沒有正式的官方接觸,但還是委託英國外交官向駐在上海的清朝南洋通商大臣通報了這個案件,南洋大臣何璟馬上上報主管外交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

 

  總理衙門把這案件稱之為「從來未破之巨案」。但是,清朝仍然奉行自明朝以來的海禁政策,官方在理論上是禁止或者至少不鼓勵華人離開中國赴海外的,因此,一開始就將此案定性為拐賣人口走私案。總理衙門命令負責去日本交涉的專使陳福勳,「總以將被拐之人全數帶回為第一義」,更明確指示,對遣返華民的審訊必須要在上海進行,以期「將各拐匪按名拿辦,以清其源」。

 

  接著,清朝赴日專使陳福勳啟程前往日本橫濱,直接與這批華工會面,並錄取口供,至今在總理衙門的檔案內,仍保存17份供詞。供詞顯示,無一人自願離開中國出洋,都是先被欺蒙後遭脅迫。南洋大臣何璟向總理衙門提出遣返華工的建議:「其原籍有家可歸者,自應資遣回籍,其窮苦無依之人,縱使遣回,無業可圖,恐不免仍蹈前轍⋯⋯應請均准留滬謀生,以示體恤。」

 

時任日本外務大臣副島種臣,阻止瑪耶西號離開橫濱港。(網上圖片)

 

  另外,清朝中國官員還有機會接觸到旅日華商,這些華商既提供了道義聲援,又給予了實質援助。駐橫濱華僑捐款千餘金,延請英國律師和美國繙譯代這批華工訴訟。遣返華工是需要的,但仍然需要等待日本橫濱法庭的審理,以宣判這些欺蒙華工的所謂勞動合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此,清朝官方對待這次事件的態度,逐步從定性為拐賣人口走私案,逐步轉變為參與日本法庭審訊以保障華工權益。

 

  日本當局在綜合各方面的調查後,發現這些華工全是文盲,都是在澳門被欺騙簽署了合同,他們根本無法閱讀或理解合同的內容,並在不人道的條件下被禁閉,大多數人不知道他們最終目的地的位置。 故此,在由大江卓(臨時法官、企業家、社會活動家)主持的初步聽證會上,橫濱法院宣布擁有瑪耶西號的航運公司犯有不當行為。

 

  然而,除英國外,幾乎所有駐日本的西方列強外交官都指摘日本違反「治外法權」的條約規定,對外國公司和外國船長的裁決是「非法的」。大江卓求助於外務大臣副島種臣,副島種臣支持大江卓的法院裁決。8月30日,大江卓裁定中國工人的合同已經解除。

 

  秘魯船長提出上訴,對這一裁決表示質疑,並委任了一位名叫狄更斯(Dickins)的英國人(精通古典日語、日本詩歌繙譯)擔任他的法律顧問。狄更斯的上訴理據有兩點:

 

  一是根據日本自身法律,買賣妓女、部落民歧視法和債務奴隸等法律,同樣包含非自願被奴役等元素,但卻是合法的。所以單純以非自願被奴役,不足以證明是「不合法」。

 

  二是由於中國工人在澳門被僱用,而日本和葡萄牙之間有簽訂治外法權協議,故此該案件屬於葡萄牙或者說澳葡政府的管轄權內,同時葡萄牙駐日本大使的信件也支持了這一立場。

 

  然而,大江卓並沒有接受狄更斯的論點。9月26日,日本橫濱法院裁定秘魯船長和承包商違反了國際法,而不是日本法律。裁決後,船長埃雷拉乘坐另一艘船從橫濱逃往上海,拋棄了在橫濱的瑪耶西號。

 

在瑪耶西號事件後,清朝逐漸改變海禁觀念,確立保護海外華工。(Shutterstock)

 

  中國清朝政府感謝日本政府對華工的堅定立場和援助,總理衙門對參與此案的英美洋人深致感謝,並指示南洋大臣送贈禮物給日本官員和有功的美國繙譯和英艦艦長。

 

  然而,大多數歐洲國家仍然對法院的裁決感到不滿,並支持秘魯政府的官方外交抗議。1873年6月,日本政府要求俄羅斯沙皇亞歷山大二世作為中立方仲裁這個問題,1875年,沙皇作出了仲裁決定,支持日本的立場。

 

  瑪耶西號事件雖然塵封一個半世紀,但卻對中日兩國都是意義重大的事件。對於日本來說,一方面是獲得反對不平等條約的外交勝利,另一方面導致了日本在1872年底的新立法,解放了日本的部落民棄兒、妓女和其他債役勞工。對於中國清朝來說,則逐漸改變海禁觀念,確立保護僑民原則,派駐海外公使領事,協助海外華僑勞工,甚至不惜出兵保護,從此開啟了保護海外華工的艱辛歷程!

 

  最後,補充少許細節,中文方面的歷史研究全部寫1872年5月,但所有西方文獻都寫是1872年7月,其實是新舊曆之分。中文的歷史研究多數引用清朝官方檔案記載:那一年是同治十一年五月,換算為陽曆,就是187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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