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5
不讓被DQ議員多做一年,合乎情理法
有聽眾打電話入電台的烽煙節目,說自己不識東西,但以自己的邏輯理解,那些報名參選下一屆立法會的現任議員,他們被取消資格,但被取消的參選的是下一屆立法會選舉的資格。但現在的立法會期有機會延長一年,他們應該仍是立法會議員,不應阻撓。
這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林鄭用緊急法將立法會選舉延期一年,故出現立法會「真空期」,不得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安排。於是坊間才有邀請今屆全體立法會議員延任多一年建議,亦因為有4位現屆議員剛報名參選下一屆立法會選舉,被裁定參選提名無效,故出現爭議。
推遲立法會選一年,「真空期」內的立法會,應該不會是回歸前所成立的臨時立法會了;肯定是邀請現屆立法會議員多做一年。這樣既簡化程序,亦有法律基礎。即使不讓4位被DQ議員重返議會,其他現屆立法會議員也都是經選舉產生,始終有認受性。況且又可繼續處理之前積壓已久的法案和財政撥款,省時省力。
雖然特首林鄭月娥在宣布立法會選舉延一年時,曾說延期選舉和選舉主任裁定某些人提名無效,是兩套不同程序;又說政府不能隨意取消現任議員的身份,香港是重視法律地方,所有事情都要有法律根據。言下之意好像讓4位被DQ現屆立法會議員留任沒問題。
其實讓4位被DQ議員再做一年,是不可能的;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可能。
於情:用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語言,被DQ議員「身份尷尬」,讓他們再次做一年,叫建制派支持者如何服氣?
於理:既然北京可強行制訂《港區國安法》,以雷霆萬鈞之勢植入香港,阻止反對派勾結外部勢力、顛覆或分裂國家的行為。那麼又怎會讓被DQ反對派議員多做一年呢?
於法:既然選舉主任已經認為他們有參與推動美國制訂《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又要求制裁香港官員等涉《港區國安法》罪行,若人大常委會讓他們留任,不是自相矛盾嗎?
再者,若他們明年參選,理論上選舉主任也會再取消他們的參選資格;這樣的話,他們便可能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讓他們續任,而提出司法覆核,認為香港是地方政府,不得改變人大常委會決定作辯解。
故不讓被DQ議員多做一年,幾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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