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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在香港離婚,要申報身家嗎?

  筆者最近聽了一個行內的講座,其中一位講者為深圳的法官,向本港的律師簡單介紹內地的法院如何於夫婦離婚時處理他們的財產。

 

內地與本港的不同

 

  筆者本身不諳內地的法律,聽了該講座後發覺內地對於婚姻財產的觀念與本港截然不同。講者指出,對於婚前已有的財產,基本上不會計算為婚姻共同財產;但婚後所得的,就算只是其中一人名下,仍會被視為共同的財產。這些觀點就跟香港很不同。在香港,婚姻的關係愈長,婚前已擁有的資產被法庭視為婚姻財產的機會就愈高。

 

  另外,內地法庭只會處理內地的資產。那麼,如果財產都在境外的話,就要考慮到其他地方的法院申請。

 

資產披露

 

  香港愈來愈多一些大額的離婚訴訟,即所謂的「big money cases 」,仍然有些人的觀念,會以為在香港離婚,只需申報自己名下擁有、並在本港的資產。其實,這是不對的,法例要求披露的資產,是全球性的,不論位於甚麼地方都要申報,而且不只限於自己名下。如在他人名下,但實質權益是自己擁有的;又或者第三者給予的利益,如繼承遺產或是信託的受益人等,均需要披露詳情。

 

  由於是自願申報的形式,若然夫婦在共同生活的期間並不清楚對方的資產、收入或錢銀的去向,又或者對方有公司的資產,並有所隱瞞的話,有些情況下是需要委任會計師去審視對方的帳目及資產,從而找出對方究竟有多少身家。不過,當中所牽涉的費用亦不菲,是否值得,見人見智。又或者花了一番功夫及金錢,到頭來也未必能夠找出更多的資產。所以,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決定。若然,婚姻財產不多的話,就不應該把錢花在這方面。

 

  終審庭已在LKW對DD的案件中指出,法庭不會就過去的事情作一個仔細的調查,否則只會產生更多的律師費,並進一步減少雙方的資產、增加對對方的敵意及阻礙商討和解。法庭的做法是會採納一個比較宏觀的方式去處理,而大前提是以公平為原則。但公平並不等如一刀切50、50的情況,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再需要律師去處理了。

 

真的要知道對方有多少身家嗎?

 

  每個人處理事情的方法都不一樣,有的人一定要知道全部的婚姻財產有多少,有的人則認為只要能夠保留或取得他/她想要的就可以了,懶理對方有否隱瞞身家有多少。當然,後者的想法會節省不少律師費及時間,亦可以儘早了結事情,並開始新的生活。前者的想法亦可以理解,他/她們希望得到一個公平的分配,不想被對方瞞騙。要如何為一段關係畫上句號,沒有對與錯、好與壞的方法,只是各人的選擇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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