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2017
【特首選戰】林鄭疑違《選舉條例》連續居住20年規例遭入稟覆核
特首參選人林鄭月娥繼日前因丈夫擁英國籍而享有歐盟居留權,而被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其參選資格無效之後,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今早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總選舉事務主任黃思文,指林鄭沒有連續居港20年,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要求取消林鄭的參選資格。
林鄭的候選人資格,因司法覆核而備受挑戰。(資料圖片、張嘉奇攝)
郭卓堅:林鄭於04年至06年在英居住
郭卓堅今早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林鄭沒有連續居港20年,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要求法庭取消林鄭的參選資格。根據郭親撰的入稟狀,林鄭月娥於2004年至2006年以英國國民的身分,在英國居住。
疑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569章13條
郭認為林鄭違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569章13條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包括在行政長官職位出缺之日前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20年的要求,亦質疑黃思文涉包庇林鄭,因黃查證林鄭履歷表時,應已知悉林鄭曾在英國居留兩年,但竟仍然認為她合選舉資格,讓她參選2017行政長官選舉。
郭卓堅庭外表示,「佢去英國做官員,咁你都畀佢選,即係疏忽啦!」。「佢(林鄭)老公同仔都在英國住,仲買樓,除非搬龍門啦,咁我無嘢講。」
特首候選人共三人,包括曾俊華、林鄭月娥及胡國興。
撰文:特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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