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0/2015
起訴曾蔭權是彰顯以法治港
前香港特首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第一項控罪指他在 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20日,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失當行為。案情指他在行政會議上,以特首身分批准雄濤(即現時的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提交多項申請,但一直沒有向行政會議披露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討租住他在深圳東海花園的單位,而同時間曾太就在2010年11月付了八十萬人民幣給黃楚標的東海聯合集團。
第二項控罪指曾蔭權在 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建議提名建築師何周禮授勳,但沒有向當時的行政長官辦公室秘書長麥靖宇、發展局和授勳評審委員會披露,他租住黃楚標深圳東海花園單位,而且是找何周禮協助做室內設計。
由於此案已進入司法檢控階段,曾氏犯法與否,有罪或無罪,這裏都不宜作任何評論,一切以法庭的審訊和判決為準。現時只可以說,曾蔭權到法院應訊後指自己問心無愧,相信法院會還他清白。
倒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律政司考慮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並取得海外御用大律師的獨立意見,作出獨立決定,不涉及政治考量。其中「不涉及政治考量」一語,令人費解。甚麼是「政治」?孫中山說,「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而曾蔭權既是前特首,起訴他,理所當然是港人之事,分明是政治考量,如何扯不上關係?
至於現代政治學,則認為政治是權力的行使、政治是權威的運用、. 政治是集體決策的制定、政治是稀有資源的分配、政治是詭詐與宰制的使用等等。而香港一貫以來的核心價值,視「政治」是體現三權分立,即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獨立,可見起訴曾蔭權一事正是行使司法獨立權,彰顯以法治港的精神,是政治內容的重要一環。除非袁司長所說的「政治考量」,是來自某種強大權勢的干預或壓力,這反而令人不寒而慄,生起白色恐怖。
說到以法治港,司法獨立,其中一個重要原則,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一原則,見於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的《基本法》第25條。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犯法者不會因其身份地位而有差別待遇。最早提出這個概念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歐塔涅斯(Otanes),而在中國則遲至戰國時商鞅第一次變法(公元前356年)提出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反過去儒家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管治方式,令到法律的執行會依據該人的身份地位而有不同的處理手法。
無論如何,起訴曾蔭權體現了香港仍然以司法獨立的精神為依歸,揚棄了藉權勢、講人情、拉關係、走後門的儒家陋習,不論涉嫌犯法者是何官階,哪怕是前特首或是現任特首,都無人情可言,不給面子。當然,一旦遇上有權勢者的干預,法治精神也可蕩然無存,像當年的商鞅,得罪了太子駟而處罰了太子的老師公子虔,等到太子即位成為秦惠文王,便馬上報復對商鞅處罰以車裂的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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