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2015
版權草案何故如此惹火?
香港的《2014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上周三(12月9日)在立法會上二讀,因開會法定人數不足(尚欠6人),結果流會。這項草案在本周三(12月16日)的立法會上,繼續處理上周未完成的3條口頭質詢,另再加本周的6條口頭質詢,結果大會雖響鐘21次仍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
到今日(12月17日),立法會會繼續開會,當局仍期待這個草案會獲通過,但相信機會不大,因為泛民派議員已表明全面反對;其次是一些中間派議員主張「中止代續」;甚至一些本來支持草案的建制派議員似乎也改變了口風。看來這個草案很難在今年內通過,一來聖誕在即,而明年一月立法會復會後就會討論《施政報告》,跟著又有《預算案》,政府的議案已是嚴重阻塞。
關於這個《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由來已久,說來話長。早在2008年,政府已有意修訂版權條例,結果到2015年底,草案已拖了7 年,仍被擱置。當年政府欲修訂版權條例,但因為會把現有法例引申到網絡,對互聯網進行監管,此舉馬上將草案澆滿了石油,極為惹火,網民群起反對,稱之為《網絡23條》。
《23條》這個標簽,來自《基本法23條》,該條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政府於2002年提出為23條立法,引來社會各界不滿,認為23條已成為政府剝削市民權利和言論自由的代稱,觸發了2003年七一遊行50萬人上街,更埋下前特首董建華2年後因腳痛下台的伏線,此後更衍生《教育23條》,用來稱呼當局推行的德育及國民教育科,以及如今的《網絡23條》,用來稱呼版權條例草案。
平情而論,當局想推行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也不是毫無良善意願,特別是有鑑於盜版充斥,侵犯知識產權情況猖獗,因此想通過草案來加強保護原創作品、保障表達自由以及保障用者在合理範圍內使用版權作品。而事實上,這個草案也不是沒有支持者,例如早幾天(12月13日),就有由音樂界、和電影業界等共16個業內團體,組成「香港版權大聯盟」舉行記者會,推銷這個草案。
問題在於,立法原意即使是好事,如何執行又是另一問題,法若立得過於粗疏,存有太多漏洞和灰色地帶,難免引起網民疑慮,當初網民已認為有關條例會令改圖、改編歌曲等二次創作,有機會負上刑責,結果政府在2012年5月擱置有關修訂。至2013年7月,政府作出讓步,將一些作品例如「戲仿」等豁免刑責。但由於過去的控告只是民事,如今改為刑責,茲事體大,若草案太多例外,怎能不令人擔憂政府會選擇性執法,所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特別是草案涉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可針對任何帶有能夠犯法意圖的網上言論,最引起網民的爭議,因為此法例一旦變成政治檢控的工具,則香港的言論自由真的是蕩然無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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