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4/2012
梁國雄撬毀門鎖應否被罷免議席?(公民起動 何秀蘭)
立法會一個會議之內連接處理兩宗解除梁國雄和甘乃威兩位議員職務的議案,對兩位議員的指控迥異,卻不約而同顯示罷免議員程序可被用為打壓異見和黨爭的工具。
先看甘乃威的個案,他被指控無理解僱女助理和「前言不對後語」。若女事主挺身作證指控甘曾作性騷擾行為,立法會確實有責任追查到底,但女事主在發表公開信之後即表示不會出席作證,無法在有被告無原告的限制下成立性騷擾指控,而甘亦已對女事主支付六個月薪金,等同不合理解僱的補償,故早於議員引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9(B)條展開調查前,資料已清楚顯示只有「前言不對後語」一項指控能夠成立,實在不足以支持議會啟動調查罷免機制。但建制派仍然不肯煞車,繼續開啟程序,最後小組仍然回到不足以罷免的結論。
其實議員無關公職的私人生活,只可由家人、受影響者和選民去判斷。若議員的私人生活混亂,只要不影響公職,就應該由選民用選票決定他/她是否適合出任公職,英國議會的議員行為守則開宗明義訂明不會規管與履行公職無關的私人生活,以免罷免程序成為黨爭工具。
謝偉俊引用基本法第79(6)條動議解除梁國雄的議員職務。事件源於去年政府建議取消補選,以杜絕議員辭職引發變相公投。當局就此舉辦諮詢,卻不准場外的反對者入內,梁國雄撬毀門鎖,被控破壞公共財物、擾亂公眾秩序,判刑兩個月。
按第79(6)條,凡議員在境外或境內被判刑一個月以上,可經由議員動議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罷免,當事人即被禠奪職位。
據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先生的解釋,因擔心政府政治檢控,故此在一個月刑期的門檻之上加上須得三分之二出席議員同意才可罷免的要求,目的在讓不公平政制內關鍵少數的民主派可以抵得住以功能組別為主的建制派的罷免動議。
梁國雄撬毀門鎖,服刑兩月,已負上法律責任;而身為民選議員,並無個人私利,他挺身捍衛市民的投票權利,是履行政治責任。各方或不同意他表達的方法,卻應該由市民在下一次選舉決定是否支持梁國雄留任。
以前李柱銘先生和司徒華先生預見政治打壓民選議員,特區成立十五年即已發生,特區步入政治嚴冬。
今日民主派仍是關鍵少數,可以阻止打壓,但多年來新聞機構自我審查,言論自由設限,香港的核心價值難以維持,加上來歷不明的種票影響選舉結果,我們須要更多市民同心在議會外推動民主進程,在議會內保住關鍵少數,協力渡過政治寒冬。
《公民起動主席 何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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