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2019
遲來的緊急法,還有用嗎?
近日示威暴力不斷升級,反修例示威者都戴口罩,令執法困難,據報政府或引用《緊急法》,賦政府權力頒布《禁蒙面法》,行政會議或者今天(4日)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若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符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且可持續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廢除為止。
香港上一次引用緊急法,已是港英政府頒布多項緊急令,平息六七暴亂。緊急法若無限使用,將令政府有如得到一把尚方寶劍般,可視乎情況而使用任何手段。
據報政府引用緊急法,主要針對示威者蒙面的情況,而推行《禁蒙面法》,禁止蒙面參與示威遊行。在歐美多國也有禁止蒙面的相關法例,例如西法德加,以及部分美國州份等。
加拿大6年前已通過禁蒙面法,禁止示威者在參與暴動或者非法集結時蒙面,違者最高面臨10年監禁。今年3月法國亦通過禁蒙面法,可判監禁一年及罰款1.5萬歐元。
此外,政府似乎又正考慮動用宵禁令,根據《公安條例》第31條,若特首為公共秩序,可以宵禁令指示任何人在指定地方和時限留在室內,而且持續有效至特首撤銷為止。而任何人違反宵禁令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監禁兩年。
政府突然出重手,既有禁蒙面法出籠、又可能有宵禁令,而警方又突然修訂武力指引,3招連環,不似林鄭作風,應是是北京出手,要求立即止暴平亂。
如果如真的江湖傳聞所說,政府今天將引用緊急法而頒布禁蒙面法,甚至推行宵禁令的話,這可說是整個反修例運動中,政府應該做而沒有做的事了。但問題是遲了多少時間間,還有多少效力嗎?
一如6月中的文章已經說,「即使林鄭下台,也無補於事」,幾個月下來證明示威者的矛頭,根本不是真的要林鄭下台,而是不要一國兩制,要奪權。
一個月前說「現在撒回又怎樣」,撤回還是沒撤回,情況有改善嗎?正因為是奪權,又怎會認為撤回是回應訴求。兩星期之前說「今天搞對話,還有意義嗎」,林鄭說對話比對抗好,結果是對話變對峙,暴力不但沒減退,而且更升了級。所以,今日再推行禁蒙面法,又有甚麼用?
10月1日那天警方不是反對任何形式的集會遊行,但現實世界是全香港有多少地區由下午開始,都發生遊行示威和暴力衝突,警方可以做到甚麼?
好像潑冷水,但問題是早於7月1日當蒙面示威者衝進立法會,把立法會打個稀爛的時候,那一天就應該用緊急法,推禁蒙面法。當衝突發展到了今天,即使有禁蒙面法,甚至實施宵禁令也沒有用,為甚麼?
因為只要示威者一聲令下,幾千人、幾萬人帶上口罩出現同一地點,警方又如何執法?現在差不多每天每晚已一樣,激進示威者走去那裏,破壞那裏,警方根本做不到甚麼。事態至今,已到了一發不可收拾局面,除非全面動用緊急法,否則也是徒然。
反修例事件至今,不管政府、警方、建制、泛民、反對派、示威者和激進勇武派都不斷做錯事。我們正被綁上一列失控列車,衝向懸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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