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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2021

又講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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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國家安全處以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了壹傳媒5名高層,並到《蘋果日報》大樓搜查;之後不少人又是繪影繪聲的說打擊新聞自由。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警方行動是講明《蘋果日報》在2019年至今,有幾十篇文章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有強烈證據顯示,上述文章是串謀計劃的重點,以提供口實予外國或境外機構進行制裁。

 

  警方亦有港區國安法發出的法庭手令,列明授予警方搜查新聞材料的權力。被拘捕人士雖是公司董事,但暫時以個人身份被捕。兩者分別是公司若犯法,拘捕對象是以公司代理人身份的董事被捕。目前為止,我們看到的是指這5個人串謀干犯港區國安法,而不是說公司和其他人串謀干犯港區國安法。

 

  警方搜查時有涉及記者電腦,有人說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記者電腦內有新聞材料,所以警方所為是踐踏新聞自由。但又要講清楚的是受保障是一般原則,但保障也只是局限於沒人犯罪,或不涉及犯罪證據;兩者沒有衝突的。

 

  再者搜查令是由法官批出,相信法官已經考慮警方取走記者電腦搜證是有機會觸及其他新聞材料,所以已經符合法律要求,又怎能說打擊新聞自由?

 

  況且,警方雖然取走的電腦可能涉及新聞材料,但搜到的證據只可以用於本案的刑事檢控程序,而不會涉及其他。若涉及其他,是干犯藐視法庭罪的。故不能動輒也和新聞自由拉上關係。

 

  話說回來,案件涉及幾十篇文章,控方要證明這些文章有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的意圖,那麼我們就等一下,反正那幾十篇文章是呈堂證據。按一般程序,法官也會看看是否構成干犯國安法所講的勾結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很快便會公諸於世。

 

  控方要證明被捕人士明知道文章的本質是呼籲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而他們不但認同目標,還想幫文章達到這個目的而刊登。如果證明了,就怎可以說不是干犯國安法呢?

 

  在國安法之下,任何人士要求外國勢力,任何人包括他自己和其他人,與他有共同目的,不用證明和外國勢力真有串謀,只要證明的犯法的人自己或和其他人串謀犯法,那便成立。

 

  至於又有人說新聞報道或訪問了主張外國制裁中國和特區政府的人士,報道引述了這人士的報道又是否犯法?這又是顯而易淺的道理。

 

(iStock)

 

  以現時沒有法例規管任何新聞報道的刑事行為看,任何報道若是事實,便不會構成刑事行為。不過,若果背後有目的,不是報道事實,而是認同此主張,希望透過傳媒工作推廣,以達致勾結外國勢力的目的的話,就有機會犯法。

 

  那麼,底線在哪裏?

 

  端看事實。要看發生了甚麼事?他們做了甚麼?不能一概而論的說報道一定犯法,或報道一定不犯法。更何況呼籲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特區政府,這是很易理解的事。人不可以說他不知道犯了法,就等於他可以免受刑法制裁的。

 

  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更不能容許有人打著新聞自由的幌子,做些見不得光的勾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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