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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2013

破產只有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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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德玲

    唐德玲

    古人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作為一位從事理財策劃十多年的職業女性,我想補充一點:「女子愛財,投資有道」。女性對金錢的觀念和觸覺,肯定跟男性不同,這一點從我和我的客戶中便可見一斑。

    女子愛財

    隔周更新

 

  早前聽到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頻頻被銀行和財務機構追債,而當中的「大債主」東亞銀行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他破產時,我的感覺是:「估佢唔到!」

 

  如果姊妹們不善忘,過去也有很多著名商人,甚至影視紅星也試過破產。因此,我可以簡單總結一句,如果理財不善,人人都有機會破產,那管你是達官貴人、紳商巨賈,還是平民百姓!

 

  但破產其實只有一個理由,那就是無力償債!姊妹們或許會問,如果我不負債,我便不會破產了!原則上是對的,因為,對普羅市民來說,一生人最大的負債,或許說,唯一的負債應該是自己的物業。

 

  但如果妳只買一個自住物業,就算樓價大跌,變成負資產,只要妳的收入不是大幅減少,仍然可以供樓的話,也沒有銀行會主動迫妳還錢(Call Loan),所以,只要安份守己,或者量入為出,照道理,破產的機會是很微的。

 

  但反之,如果理財不善(過度消費或者過度投機),加上現在借錢實在太容易了,尤其是信用卡透支,我們同樣有機會捲入債務危機,甚至破產收場!

 

  但到底何謂「破產」呢?簡單來說,如果某人因為無力償還債項而自願破產,又或者遭人申請破產。當法庭頒令之後,他的資產便會交由破產管理署代管,計算好他所欠的債務,及將資產變現後,會由破產管理署代為清還債項。

 

  如仍不足以償還,破產人的每月收入,也要交由破產管理署安排,扣除必須的生活開支後,餘款也要用來還債,直到4年的破產期結束為止。到時候,就算尚有欠款未還清,債務人也不可以再追討,而破產人也可以「重新做人」了。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家中有成員破產,親人也不需要「上身」。因為根據法例,破產人的家庭成員無需承擔破產人的債項。不過,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物業或銀行戶口,破產人就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而屬於破產人那部份的存款,也可能會被提取來償還債項。

 

  有人形容,就算債台高築,大不了便申請破產,因為破產之後,債權人便不可以再追債,而破產期間的生活,雖然說不可以太奢華,但如果有人「接濟」,也不是不可以;而4年後,所有欠債又可以一筆勾銷,真的何樂而不為!?表面聽來,破產確實不是絕路,甚至有人形容是「出路」。

 

  但對於年青人來說,我仍然認為非不得已,不可以輕言破產。首先,破產會對他們的事業和前途有很大打擊,因為破產人是不能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從事如律師、會計師,又或者金融、地產或保險代理等工作。

 

  即使他們不打工,想做小生意,但曾經破產者(不單是破產期間),再要申請信用卡,又或者任何貸款都會很困難,這將直接影響他的生意發展。

 

  有一位姊妹告訴我,以下一位破產朋友的經歴:「她本來是在銀行任職的,但宣佈破產後,差點連工作也不保,最後銀行給她機會才可以繼續工作,但上司對她的印象已經大打折扣了!」

 

  4年的破產期說長不長,說短不短(98年前,破產期是7年),但對於正值事業黃金期的年青人來說,始終會錯失很多機會。因此,在考慮破產之前,大家還可以考慮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或俗稱個人債務重組。這是《破產條例》下給予債務人另一種解決債務問題的辦法。

 

  個人自願安排跟直接破產的最大分別是,債務人是自己提出一個還款方案,如果能夠獲得債權人同意,就可以避免給接管,甚至變賣自己資產。更重要的是,因為債務人不是破產,所以,他不會被限制出任某些職位,又或者從事某些行業。

 

  因此,我認為,採取個人自願安排,始終比直接破產可取。最後想提一句,以上只是破產和個人自願安排的一些基本資料,如果閣下真的面對以上問題,最好向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詢。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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