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今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4年施行,2007年、2011年、2021年修正了個別條款。此次修訂草案共9章170條,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的上道路行駛條件、違章處理原則和保險制度等;聚焦「醉駕」、「盲駕」、「僵屍車」、「超標車」治理和電動自行車、「暴走團」管理等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完善制度措施;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時,推行便民舉措,便利群眾出行等。
修訂草案設置了「自動駕駛汽車的特別規定」專章,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和輔助駕駛功能的概念,並明確自動駕駛汽車在自動駕駛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自動駕駛汽車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接受處理。未激活自動駕駛功能的自動駕駛汽車和駕駛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上道路行駛,按照非自動駕駛汽車的規定管理。
此外,修訂草案將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的最高時速限制從15公里調整為20公里,並且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有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號通行以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等行為。同時,草案規定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照規定戴安全頭盔。
《經濟通通訊社2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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