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陽光紙業(02002)公布,早於4月10日及6月13日
,作為貸款人分別向昌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最終擁有寶昌水務和國有文化作為借款人訂立貸
款協議,提供9700萬元人民幣貸款,構成須予披露交易,但違規未有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及
公告規定。
另外,該集團指,昨天向昌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持有的齊城智慧提供委託貸款5000
萬元人民幣。
該集團指,編製有關委託貸款協議公告過程中,注意到由於管理層無心疏忽,未有申報及公
告先前貸款協議。為避免日後再次發生類似事件及改善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已採取措施加強內部
監控程序,包括對提供財務資助進行更頻繁的審查、對借款人的最終股東深入調查,以確定是否
應對任交易進行合併計算,以及為僱員安排定期培訓,以加強對上市規則的了解及提高對遵守上
市規則重要性的意識。(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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