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香港在新股上市申請(IPO)的審批效率及競爭力,證監會與港交所(00388)在上月公布《有關優化新上市申請審批流程時間表的聯合聲明》,推出「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
今次「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中的具體政策措施包括:若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提交的新上市申請及相關材料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及/或《上市規則》下的所有適用規定及指引(完全符合規定的申請),證監會及聯交所會緊密溝通以避免重複提問,在分別發出最多兩輪監管意見後,各自評估並指出有關申請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監管關注事項(監管評估)。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及聯交所將分別在不多於40個營業日內確認相關申請是否存在重大監管關注事項。在確認沒有重大監管關注事項後,聯交所會與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共同落實上市文件披露,然後相關申請便可進行上市委員會聆訊。
申請人及其保薦人預期可於總共約60個營業日內就監管機構提出的意見給予完滿答覆。待取得上市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門或監管機構批准後,申請程序預計可於六個月的申請有效期內完成。
目前經已於A股上市的公司在香港提交新上市申請時,若符合以下條件,預計市值至少達100億港元、該公司在遞交新上市申請前的兩個完整財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與A股上市相關的法律及法規,證監會及聯交所分別只會發出一輪監管意見。在此情況下,兩家監管機構各自的監管評估將在不多於30個營業日內完成。
「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將令兩家監管機構發出意見的時間及次數更加清晰明確,提升整個新股上市申請審批程序的透明度,消除過往申請者因上市審批時間太長、透明度不足,以及存有較大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額外成本及風險等,有助申請人及顧問制定上市計劃,便利準發行人在香港上市,對提升香港「IPO」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進一步增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有所幫助。
毫無疑問,港交所在制定今次「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的過程中,吸納筆者與陳仲尼議員早前聯合發表的《提升本港新股上市及融資中心的地位》政策倡議書內不少建議,與及就「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的具體內容與筆者及陳議員作出密切及坦誠的溝通。而最終有關措施較筆者所建議的內容更為進取,反映有關部門的決心,就此筆者向港交所致以衷心感謝。
當然,在推出「優化審批流程時間表」之外,筆者亦期望特區政府、證監會及港交所等有關當局能夠研究,筆者與陳議員聯合發表的《政策倡議書》中提出,有關放寬上市門檻的要求。由目前新股上市必須同時符合最低市值(5億港元)及最低盈利要求(過去3年累計盈利不低於8000萬港元,以及最近一年盈利最少3500萬港元),改為只需符合最低市值或最低盈利要求的其中一項條件即可。
目前香港IPO在國際市場上的最主要的對手:美國納斯達克交易所(Nasdaq)在企業合乎盈利要求下,可豁免最低市值要求。因此,香港放寬有關IPO財務要求門檻,一方面,只是追近主要競爭對手;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企業由於有最低市值要求所限令招股價過高,導致新股上市立即「破發」(即是股價跌破發行價)的現象,影響企業來港上市的意慾。
因此,進一步放寬上市門檻,調低有關財務要求,能夠有助提升香港IPO在國際市場競爭力,更能惠及更多本地、粵港澳大灣區、整個內地,甚至一帶一路地區的中小企,使他們更容易在香港上市之餘,更可以避免定價過高的風險,有助香港發揮國際融資、集資中心的功能及角色。《立法會會計界議員 黃俊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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